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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主題: 法律、宗教與科學 !!!!!!!   法律、宗教與科學 !!!!!!! Empty周日 21 11月 - 12:41

戴耀廷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在美國近代史,宗教人士皆常以法律來達到其宗教目的(如限制一些反宗教信念的學說在學校中傳播)。其中一個最新的例子,就是美國聯邦地方法院在2005年底在Kitzmiller v. Dover Area School District 案(下簡稱Kitzmiller)的裁決。該案是關於一群賓夕凡尼亞州多佛學區教育委員會委員嘗試以在80年代後期才開始發展起來的智慧設計論,提供在進化論以外,一個可與基督教信仰相符的理論來解釋生命之源。他們支持修訂高中生物科課程,並提出一項相關政策:「要求所有教師在教授生物科時,要宣讀一個質疑達爾文進化論和推介智慧設計的聲明。」一群家長反對此政策而向法院提出挑戰,法院最終裁定這項政策因違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中政教分離的規定而無效。
Kitzmiller,法官首先要看的並非智慧設計是否屬於宗教範疇;而是問對於一個熟知美國歷史的客觀觀察者來說,智慧設計的宗教性質是否明顯。他引述了控辯雙方的專家證人(包括了神學家和科學家),得出的結論是創制和推動智慧設計論的人都有明顯的宗教動機,從而推論從客觀觀察者的角度去看,智慧設計論是有宗教性質的。法官亦指出因智慧設計的理論是涉及一個超自然的設計者,從客觀觀察者的角度去看也會視智慧設計論為宗教觀點。他的最終結論是智慧設計只是創造論的重新包裝,因此是宗教而不是科學。
Kitzmiller的裁決領我們問一個重要問題:「甚麼是科學?」


法官提出科學的定義是根據一些權威的科學學術組織對科學所下的定義:科學的基本法則關乎以自然的原因來解釋自然的現象,是局限於可經驗(empirical)、可觀察(observable)及可測試(testable)的數據。因此,智慧設計引入超自然的原因來解釋自然現象是不符這基本法則的。法官引用了多位辯方證人的證供來引證創制和推動智慧設計的人是希望改變科學的基本法則。另外,他也以支持智慧設計的學者們到現在為止還未能成功在重要的科學期刊出版有關智慧設計的論文,來進一步引證智慧設計並未被科學群體接受為科學。不過他並沒有否定智慧設計可能是真實,而只是認為它並不是科學。
法官除了指出創制和推動智慧設計論的學者們創制和推動智慧設計論是基於他們的宗教動機,他更引用很長的篇幅詳細記錄了多佛學區教育委員會通過生物科課程修訂及推出涉案的聲明的過程,裁定委員會的大部份成員都是有宗教目的的。
以此論據,法官最終以多佛學區教育委員會的這項政策因違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政教分離」的規定而無效。

從法官的推論和裁決,我們可看到他在邏輯上存在一些問題。
第一、法官推論因推動智慧設計論的人都是有宗教動機的,故智慧設計論是有宗教性質。但有宗教動機而提出的觀點為何必然是宗教的觀點呢?一個觀點是宗教還是科學理應是一個本質的問題而非動機的問題。
第二、法官以人們如何理解智慧設計的性質來決定它是否有宗教性質。但為何人們認為智慧設計是有宗教性質就等同智慧設計是有宗教性質呢?智慧設計是否有宗教性質同樣是一個本質的問題,並不是人們如何看的問題。
第三、政教分離的規定為何要以推出法律或政策者的目的及人們如何看有關的法律或政策是否有宗教性質來界定呢?這一種對政教分離的理解並不是必然的理解,另一個對政教分離可行的理解是看有關法律或政策在實質上對沒有宗教的人的影響有多大。
第四、為何涉及一個超自然的設計者就必然是宗教的觀點而不是科學的觀點呢?這一種科學觀其實並不是必然的科學觀,在科學哲學上已有很多對這一種觀點的質疑。
第五、法官引用的科學定義是根據一些權威的科學學術組織對科學所下的定義,但為何不符合由權威的科學學術組織所定下的科學基本法的觀點就不是科學?與甚麼是宗教的問題一樣,甚麼是科學是一個本質的問題。由權威的科學學術組織所給的定義並不必然就是科學的真正本質。這一種定義本身也可能並不科學。
第六、法官所引用的科學基本法則是要以自然的原因來解釋自然的現象,並批評推動智慧設計者是有宗教動機地去改變科學的基本法則。但為何挑戰現行科學的基本法則的就必然是基於宗教的原因而非科學的原因?科學本身就是要不斷以證據去驗證觀點的真實性的行為。若不容挑戰科學的基本法則,那本身就可能是違反科學了。
這些問題都反影法官在決定甚麼是宗教和甚麼是科學時,是已經有了一套對宗教和科學的基本前設,而這些前設是直接影響了他的推論和裁決。
Kitzmiller對香港有甚麼啟示呢?


第一、我們要思考法律是否能解決宗教和科學的爭議。這也可引伸至法律是否能解決宗教人士和非宗教人士在一些社會道德問題上的爭議。問題是持宗教信仰的公民是否應推動把他們的宗教信仰體現在法律中。法律的特點是它是帶有強制性的,即違反者是要承擔後果而會受到懲處。從美國的經驗,我們看到以法律來推動社會認同一些宗教信念可能會產生反後果,導致非宗教人士的反彈,也會以法律的方式來作出反擊,把雙方置於勢不兩立的兩面。
因此香港的基督教群體應要考慮他們實踐信仰的方法。我們若要在社會推動一些合乎基督信仰的觀點,有宗教動機並不是問題,問題是除了宗教動機外,我們是否還有充份的非宗教動機來推動這些觀點。在一個多元社會,在一些涉及所有公民的事務上,尤其是結果會是對某些人帶來強制性結果的事務,不單所提出的觀點的實質內容是關鍵,同樣重要的是提出者的動機。若沒有充份的非宗教動機,基督教群體必須反思是否應把他們的觀點提升到法律的層次。
《基本法》並沒有政教分離的規定,所以香港應不會出現好像美國的法庭爭議。但若要在香港學校的課程中引入智慧設計,那仍可能會遇到非宗教人士的質疑。汲取了多佛的經驗,在未充份認知智慧設計的觀點前,我們實不應輕易提出智慧設計。我們可能也要等待一些時間讓智慧設計能得到科學群體更多的認可,那才適合在學校推廣智慧設計。不過,若不涉及強制性的行為,基督教群體當然可以在社會中推動人們質疑進化論和對智慧設計有更多的認識。

第二,從美國的經驗,我們可以看到法官對宗教和科學的預設立場會直接影響案件的裁決。這也可引伸至其他涉及政治、道德和宗教的法庭裁決。法官們是利益中立但不會是價值中立的。他們的價值取向除了受他們個人的成長、訓練和經驗所影響外,他們在所處的憲政秩序中的位置及功能,及這憲政秩序的性質及內涵都會影響他們在某一案件的價值取向。而憲政秩序的性質及內涵是與社會的文化有關連的。
因此要去使法庭採納能與基督教信仰相符的預設立場,那基督教群體要做的工作就是要在文化的層面去改變香港的社會,從而影響香港的憲政秩序。從文化的戰線上退出來,那只是自絕於最實質的途徑去影響社會。但要打文化的戰線(如科學的學術戰線),那不是空喚幾句口號或是以人數去脅迫就可以的。那是要以長時間,以比其他群體更有智慧的方法和論據,用非宗教的語言及充份的非宗教動機,以包容性的策略,來為社會建構起合乎多元社會但也合乎基督教信仰的觀點。
這就涉及乎宗教人士在參與公眾辯論的誠信問題。法官嚴厲批評多佛學區教育委員會的委員在訴訟中刻意說謊來掩飾他們的真正動機,而且指摘他們對智慧設計沒有充份認識就去作出推介。多佛的經驗告訴我們無論你的動機如何高尚,論據如何高超,若沒有了誠信,那無異是在討論公眾事務時自掘墳墓。誠信對宗教人士來說尤其重要。所以基督教群體必須堅守誠信,因如何高尚的目的都不足以支持任何沒有誠信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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