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回覆蔡昇達的「先上床、後結婚,合聖經」
http://www.chineseapologetics.net/cults/MJ/MJ_C_2.htm張逸萍
這次蔡昇達使用比較短的編覆來回應我的「再覆蔡昇達的『先上床、後結婚,合聖經』」,所以,我也簡短地回覆﹕
二分法
蔡昇達說﹕「張女士是不是太過習慣二分法的思維……?」
這簡短的一句,清楚指出我和蔡昇達 / Rock Jean之間差異。
對。在這「上床、結婚」的議題上,我是二分。
根據林前七2(和其他經文),我的結論是﹕性行為只可在婚姻範圍內,不是罪。所以,婚前性行為和婚外性行為,都是罪。有罪就是有罪,沒有罪就是沒有罪。二分。
蔡昇達的文章是所謂「比較複雜的論述」,就是﹕
(1)「先上床、後結婚」沒有罪。
(2)「只上床、不結婚」才是罪。
當然,我明白蔡昇達沒有說「只上床、不結婚,也不算罪」。他也提出,萬一已經上床,就應該結婚。這一點,人人都能同意。如果單是這樣,沒有人會批評你。
可是,蔡昇達的文章擺在眼前(希望他沒有刪除其中的句子),他花了很多功夫﹕
(1)解釋為什麼絕大部分學者都解釋錯「porneia」(簡單來說,包含婚前性行為)一字;
(2)其他聖經中有關淫亂的經節,他們都逐個論述,要刪除可能對「婚前性行為」的解釋;
(3)又曲解釋聖經例子,說明一但有了性關係,就等於結了婚;
(4)又引用猶太拉比的話,表示沒有所謂婚前性行為這回事,所以有性關係,就是夫婦;
(5)又屢次表示「初次的合意婚前性行為是否是罪呢?答案是否定的。」和「聖經個別的經文中,
並沒有對所有的婚前性行為採取全面性的批判和入罪。」
為什麼?他就是要指出「先上床、後結婚,合聖經」!
這是我萬萬不能同意的事情!
林前七2
我舉了十二個例,證明蔡昇達「把自己的價值讀進聖經中」,正如他指責別人一樣。現在只用他對林前七2的回答為例,讓大家看一看蔡昇達的思維方式——
(1)在第一篇文章中,蔡昇達﹕「在哥林多前書7:2,我們並不能直接看到porneia這個字,就認定就是在講婚前性行為。……保羅是在譴責跟妓女交合的行為。」
(2)我花了相當長的篇幅,解釋﹕「從字面意義和上下文理解……人應該結婚(各有妻子或丈夫)可以避免淫亂。……林前七3-5……婚外性行為 ……林前七8-9……婚前性行為……換言之﹕性行為只能在婚姻範圍以內,否則就是「淫亂」。……至於跟妓女交合,不在話下。」
(3)蔡昇達一再堅持﹕「第六章提到妓女交合的行為。那麼第七章中,……指的就是去找妓女。之後保羅提到為了避免慾火攻心……慾火攻心會導致什麼?……會使人去找妓女滿足性慾。」
(4)我再一次回答﹕「怎麼能肯定不合聖經的「婚外」和「婚前」性行為就只是「找妓女」?這是一個太好的例子,證明蔡昇達蓄意排除他所不願意看見的。事實上,這樣的藉口,根本通不過常理!除了找妓女,沒有其他「淫亂」之事?……」
(5)蔡上次回答是﹕「請張女士提出證據證明這裡指的是更廣泛的罪行(比如找別人老公或老婆)。既然提不出來,那麼張女士的斷言到底哪裡比我的更有說服力?」
(6)其實,我可以再回答說﹕林前七章1節說﹕「論到你們信上所提的事」,所以可見,保羅是在回答一些實際的個別問題,這些問題,和性行為有關,因為林前六章後半討論「淫亂」的罪,可見不是單指妓女,是關於更廣泛的婚姻和性行為。大概蔡昇達又會說﹕你怎麼知道哥林多人不是在問及找妓女的問題?你見過那封信嗎?
或者,我也可回答說﹕林前六13也講「食物是為肚腹」,我們可否推測保羅在七章,實在是講以暴飲暴食方式壓制性慾?合理嗎?
大概蔡昇達又會說﹕你怎麼知道保羅只講食物,不是只講找妓女?
但是,把同樣的話,重複又重複,是完全沒有意義,浪費時間的事情。說到底,蔡昇達不願意承認婚前性行為是罪!
其他回覆
若要回答他在這最近一篇回應中的其他反駁論點,我仍然是一樣,需要張同樣的話,重複又重複!
讓我在此再引用小小羊﹕「當然,對硬心的人而言,他們心意已定,反正就是認為婚前性行為是可以的。這時,不管我們說什麼理由,提出什麼聖經經文來證明他們錯解聖經,反正他們一定會再找其他歪理來護身。……對那些知道對錯,知道自己犯罪,卻不僅不思悔改,還反過來扭曲聖經,硬說自己無罪的人,我不願意浪費時間。」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10853237.html)
阿們,阿們,又阿們!
最後
蔡昇達最後說﹕「我想我要表達的和澄清的都差不多了。如果張女士還要再次回應,我相信讀者可以自行判斷誰是誰非。繼續花時間在這上面對我來說意義不大。」
這也是我最後(希望如此)的一篇回答。那些真心相信聖經是神的話、願意專主為大的基督徒,可以自行判斷。
若有需要,有空時能,也許同時回答他所謂「原文查經」的自由神學高等聖經批判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