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得勝的、必這樣穿白衣.我也必不從生命冊上塗抹他的名.且要在我父面前、和我父眾使者面前、認他的名。”【啟3:5】
曾聽某些基督徒說得救和得勝是分開的,就算不得勝也能得救,但啟示錄這經文說耶穌不會把得勝的人的名字從生命冊上塗抹掉,那麽就是說若不得勝,就算名字本來在生命冊上也會被塗抹掉,就不能得永恒的生命,耶穌也不會認他。若不被耶穌承認,還能說自己是神的兒女嗎?
我們本是該死的人,蒙神的恩典才有永生的盼望,可是,如耶穌赦免行淫時被抓的婦人和治好躺在畢士大池三十八年的人後所說的,“不要再犯罪了”,為什麽?若蒙神赦免還仍然享受罪中之樂,就是把耶穌重釘十字架,是明明地羞辱耶穌,結局就是燒著硫磺的火湖(來6:6,8)。
“後來耶穌在殿裡遇見他、對他說、你已經痊愈了.不要再犯罪、恐怕你遭遇的更加利害。”【約5:14】
“因為我們得知真道以後、若故意犯罪、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惟有戰懼等候審判和那燒滅眾敵人的烈火。”【來10:2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