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前表示「先上床、後結婚,合聖經」的那位蔡昇達最近有一篇大作,如下,很多人贊成!請問大家有什麼意見?
什麼叫做反對同性戀?http://andrewtsai.wordpress.com/2013/11/05/define_against_homosexuality/
Posted on 2013/11/05by andrewtsai
無論是在海外還是台灣,華人基督徒幾乎清一色都是反對同性戀的。不只如此,這個議題在教會中,是完全沒有討論的空間,甚至已經成為了信仰判斷的標準。如果你不反對同性戀,那麼在你還沒有講出你的理由之前,就會有人要指控你是新派基督徒,不接受聖經的權威。在這種帽子的壓力底下,許多擁有跟主流觀點不同的平信徒,常常也只能在教會默默無聲。
但是,什麼叫做反對同性戀?很多基督徒把許多跟同性戀相關但是不相同的議題都圈在一起,彷彿我們只能夠全部反對或是全部贊同。問題是,事情往往不是那麼簡單。張國棟博士寫過一篇文章,叫做:「同性戀與基督教」的思考綱領。這篇文章就直指出基督徒在這方面的盲點。誰說一個認為同性戀行為是罪的人,就必須要反對同性婚姻?誰說支持或不反對同性婚姻的人,就等同於他認為同性戀不是罪?
許多基督徒可能讀到這裡還不明白。他們認為,如果相信某一項行為是罪,那當然就不應該在法律上容許這樣的行為啊。所以怎麼會存在認為同性戀是罪,又不反對同性婚姻的觀點呢?但是,抱著這樣觀點的人,或許沒有考慮到,他們事實上在其他方面很可能已經直接違背了這個邏輯。在聖經中,最大的罪並不是同性戀,而是拜偶像。我相信大多數基督徒都能夠同意這點。那麼請問台灣或是海外的華人基督徒,有多少人致力於推動修法,讓拜偶像成為非法,製造和買賣偶像也成為非法生意?如果同性婚姻合法化,會讓我們下一個世代的信徒的價值觀混淆,那麼現今宗教自由的台灣(或別的國家),豈不已經很容易讓基督徒的價值觀被其他宗教「污染」了嗎?為何我沒有看到任何基督徒有做出任何政治上的行動要來改變這個「墮落」和「邪惡」的風氣,趕除撒旦魔鬼的權勢,重新恢復神的榮耀在所居住的土地上呢?
很多基督徒連想都沒想過這個問題,因為從他們過去的國民教育或是文化薰陶中,老早就已經把「尊重宗教多元」這個觀念吸收進去,成為他們思考的一部分,甚至不知道這種觀念的存在。想當然爾,每個宗教都應該合法的存在(除了邪教以外)。想當然爾,雖然拜偶像在基督教眼中是大罪,可是我們應該要尊重別人的選擇。想當然爾,信仰是自願的,立法強迫人不可以信別神,並不合理。這種「想當然爾」的思考邏輯,在同性婚姻的事情上面,不知道為什麼,完全就被拋到九霄雲外去了。取而代之的是「神的律法可以應用在所有人身上」的邏輯。既然同性戀是罪,那麼連非基督徒也都應該遵守。既然婚姻是神設立的,政府自然就不應該自行改變婚姻的定義。既然同性戀是罪,禁止同性婚姻就是幫助非信者不去犯罪……..
看到矛盾點了嗎?
從認為同性戀是罪,到反對同性婚姻,這並不是一個「必然」的思考過程。我們不能夠僅僅因為聖經說同性戀是罪,就直接反對促進同性戀權益的法案。如果我們不能容許回教徒推動修法每個婦女出門都要蒙頭,也不贊成佛教徒推動修法讓素食者享有較多權利,那麼為何我們卻覺得可以拿基督教的價值觀來套在全國性的公共議題上呢?
這意思不是說基督徒不可以參與公共議題,也不是說基督徒不能夠以基督徒的身分來參與政治,而是說,基督徒不能夠拿只在自己宗教中有效的理由來贊成或反對公共議題,但是可以用一般性的學理和常識來作出辯證。
事實上許多教會在表面上也是有這樣的認知的。所以當教會要推動連署,反對台灣的「同性婚姻,伴侶制度,多元成家」的法案時,他們自己都知道不能夠拿宗教理由出來,而會建議信徒在跟非信徒討論此話題時,盡量不要搬出聖經來做為理由。在主要反對的團體「護家聯盟」的網站中,也找不到反對法案的宗教論述。
表面上是如此操作,可是實際上呢?有多少基督徒參與連署,是因為護家聯盟所公開提到的那些跟宗教無關的理由?我想應該是少之又少的。我估計,絕大多數參與連署的基督徒,都是因為自己信仰的關係(聖經說同性戀是罪),或是自己本身就厭惡同性戀,剛好聖經也同意。因此,護家聯盟所公開提出的理由到底合不合理,準不準確,根本就不重要。也因為如此,所以當支持法案的人提出各式各樣的反駁,基督徒通常都不予理會。護家聯盟提出的那些理由,本質上就只是一個煙霧彈而已。
難道支持法案的人都很笨,都真的以為基督徒反對法案是基於那些公開的理由嗎?當然不!所以基督徒在這些人的眼中,除了是他們幫助同性戀者爭取權益的障礙物以外,還多了兩項罪名:不理性和偽善。
講了那麼多,我只是想要呼籲基督徒在探討「同性婚姻,伴侶制度,多元成家」的法案時,能夠真實的先將自己的信仰觀放下來,好好檢視這個法案有什麼客觀的優點和缺點,而不是一開始就認定這是錯的,之後才開始挑毛病。同樣重要的是,教會應該給予信徒更多的資訊,讓他們可以自行決定要不要反對同性婚姻,要不要連署,而不是以一種理所當然的心態要求基督徒都應該要反對這個法案。若教會能夠在各種議題上給予信徒空間去思考和研究,我相信基督徒在社會議題的分析上,會在日後更有進步。這才會得到社會大眾的尊重。
補充:
從以下的留言中不難看出,還是有很多讀者誤會了我文章的重點。這其實不難理解。當一個人遇到新的想法或是理解方式,跟之前他的認知不同時,他會經歷一個認知失調(cognitive dissonance)的階段。許多人無法接受新的觀念,所以 會嘗試把這個新的想法重新包裝(更正確的說,是扭曲),然後歸納進自己原本已經設定好的系統分類中。舉個例子,有些人無法理解可以有「相信同性戀是罪,又同時支持同性婚姻」的選項,於是就把我的觀點扭曲成我不相信同性戀是罪。這樣就很容易可以理解為什麼一個不認為同性戀是罪的人可以支持同性婚姻。問題是我在文章中完全沒有說我否定同性戀是罪,我甚至也沒有表達我是否支持同性婚姻呢!
我盼望大家能夠用另外一種方式來面對我的文章,那就是先放下自己原本的成見,先來理解我要表達的重點。如果連理解都沒辦法,那又要如何評估我的邏輯或論述合不合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