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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昇達,Rock﹕「先上床、後結婚,合聖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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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主題: 蔡昇達,Rock﹕「先上床、後結婚,合聖經」   蔡昇達,Rock﹕「先上床、後結婚,合聖經」 Empty周二 8 10月 - 8:23

憑果子認出他們來﹕「先上床、後結婚,合聖經」
http://www.chineseapologetics.net/cults/MJ/MJ_bedwed.htm

張逸萍



今天是一個情慾橫流的世代,「先上床、後結婚」在非基督徒中,家常便飯。在基督徒中,也非絕無僅有,但直到目前,這仍不是公開見光的事情。近來,中國教會中有人倡導﹕「先上床、後結婚,合聖經」!!!提倡者自命精通聖經原文,猶太文化專家,又「根據聖經」發表偉論。恐怕這股歪風有一天吹襲教會講台和輔導室,不堪想像,故攢文和弟兄姐妹們研究。

彌賽亞教要人Rock Jean(詹志強)說﹕「甚麼是淫亂?是指未婚男女在心態和行為上只是為了尋求性歡愉滿足,卻不願意負責進入婚姻!……若有人跟未婚女子發生性行為,那就要迎娶對方,……鼓勵當時教會內有些未婚並且兩情相悅已經發生性行為的弟兄姊妹負責並進入婚姻!」[1]

台灣士林靈泉堂傳道人蔡昇達(Andrew Tsai)更寫了三篇文章,標題為「婚前性行為真的是罪嗎?」[2]



(一)哥林多前書七章

蔡昇達在他的文章中所列舉的經文有﹕出埃及記22:16-17; 申命記22:28-29; 馬太福音5:28; 哥林多前書7:2,加拉太書5:13等等。我必須指出,我們現在是活在新約時代,所以應該以新約的話為我們的生活標準。所以,兩處舊約的經文,容後討論。

聖經講到性行為和婚姻,最詳細的地方,無可質疑,是哥林多前書七章。七章2節可以說是總論。

「但要免淫亂的事,男子當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當各有自己的丈夫。」(林前七2)

蔡昇達在引用一些聖經註釋後說﹕「在哥林多前書7:2,我們並不能〔因為〕直接看到porneia這個字,就認定就是在講婚前性行為。」

開始以先,讓我們先弄清楚——根據一本聖經詞典,「fornication」的希臘文是「porneia」,它的定義就是「未婚者不法的性交,
相對於,Adultery是指已婚者的不正當性行。」[3] 即是說﹕fornication 指婚前、adultery 指婚外。



(1)從字面意義和上下文理解

讓我們先平心靜氣,從字面意義來理解這節經文——人應該結婚(各有妻子或丈夫)可以避免淫亂。為什麼?因為人有性慾,當性慾有需要的時候,就可從合聖經原則的方法,得到滿足。換言之﹕性行為只能在婚姻範圍以內,否則就是「淫亂」。

蔡昇達又說﹕「從6:15-6中我們可以看到,保羅是在譴責跟妓女交合的行為。」這是似是而非地引用上下文,因他只讀上文,不讀下文!

如果我們繼續讀﹕「丈夫當用合宜之分待妻子;妻子待丈夫也要如此。妻子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丈夫也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在妻子。夫妻不可彼此虧負……」(林前七3-5)非常明顯,保羅是說﹕在婚姻範圍內,性行為是合理的,所以,夫婦不應該虧負對方,免得導至夫婦其中一人發生婚外性行為,就是「淫亂」。

然後保羅說﹕「我對著沒有嫁娶的和寡婦說,若他們常像我就好。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與其慾火攻心,倒不如嫁娶為妙。」(林前七8-9)又是非常明顯,人若未進入婚姻,而有性慾的需求是非常危險的,所以應該結婚,免得發生婚前性行為,就是「淫亂」。

結論就是,林前七章2節,是指婚前性行為、婚外性行為,都是「淫亂」。至於跟妓女交合,不在話下。

任何人,不必懂原文,只要願意虛心接受聖經教導,都能明白。



(2)從原文解釋

蔡昇達表示﹕「雖然porneia在Strong’s 字典中,被認為是所有的婚外性行為(這就包括婚前性行為),可是近代也有學者開始對此意義
產生疑問,是否是Strong把自己的神學觀點讀進了這個字的含意,而造成許多現代的原文學者也跟著這樣走。」

上邊已經解釋了,光從上下文,已經知道Strong’s的定義是對的。《Strong Bible Concordance》 解釋「porneia」為「違法的性行為、
婚外性行為、婚前性行為、同性戀、與獸交合等等……」(illicit sexual intercourse adultery, fornication, homosexuality, lesbianism, intercourse with
animals etc….)[4]請留意,這個字包括婚前性行為。

林前七2 的「淫亂」,是strong #4202「πορνεία (porneia)」,這字在別處經文,被翻譯為「姦淫」或者「淫亂」(可七21,約八41,
徒十五20, 29,林後十二21, 加五19,弗五3,西三5,帖前四3)都不是明顯區分婚前或婚外性行為。而且譯為「苟合」(太十五19)
似乎是專指婚前的,因為在同一節經文,還有「姦淫」,是strong #3430「μοιχεία(moicheia)」,即Adultery (婚外的)。

其實何必反對Strong?Strong算不得什麼!不如乾脆反對聖經!或者說﹕從死海古卷出土的希伯來文原文哥林多前書,不是這樣說的。
〔順便一提,Rock認為死海古卷有新約;彌賽亞教相信新約原文是希伯來文寫成的。〕

今天的人可以從聖經找到支持同性戀的辦法,找支持婚前性行為的經文,是小兒科!


(3)其他聖經學者的意見

我卻同意蔡昇達所反對的——「馮蔭坤的《天道聖經註釋:帖撒羅尼迦前書》中,對4:3的註釋:『Porneia』泛指一切『淫亂的事』
(現中、當聖),即是一切在婚姻以外的(因此包括婚前的)性行為。」

首先,讓我們看看其他聖經翻譯本怎樣翻譯這個字﹕NASB、NIV、NRSV將這個字翻譯為「immoralities」;,KJV、NKJ、
Interlinear Greek-English New Testament將這個字翻譯為「fornication」。

再看一些聖經註釋怎樣解釋﹕NIV Commentary解釋這個字為「sexual immorality」,並不區分婚外、婚前,也沒有排除婚前。[5]
Tyndale Commentary說﹕「因為要面對試探,最好是結婚……因為婚前性行為在哥林多非常普遍,所以未婚者難於保持貞潔。」[6]
Matthew Henry’s Commentary說﹕「婚姻是神防止人犯婚前性行為罪的辦法。」[7]

無論是從字面、上下文、原文、聖經翻譯本、聖經註釋來看,都意見相同﹕林前七2,指婚姻範圍外的性行為,包括婚前的,都指為「淫亂」。

眾學者皆醉,蔡昇達和Rock獨醒?



(二)發生性行為,即等於進入婚姻?

蔡昇達再說﹕「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則就是,在一般的情況之下,當一對男女發生了性行為,這個性行為本身,就使他們成為一體,也就等同於進入了婚姻關係中!」

蔡昇達提到創世記二章24節,解釋說﹕「當兩個人成為一體時,……「一體」的原文直譯就是「一個肉體」(one flesh),……實在的肉體上的結合,意即性關係。……可見得只要是發生了性關係,就算是成為一體。因此,婚姻大略的順序是這樣的:1. 兩人發生了性關係。2. 兩人因此成為一體。3. 這是神所配合的。4. 人不可以再將這兩人分開來。」

只要發生了性關係,就等於結婚了!

相信讀聖經的人(包括筆者),都能同意「成為一體」的意思是指性關係。但是,當聖經說﹕「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即是說﹕性行為是夫婦關係的一部分。聖經並非說﹕「發生了性關係,就等於進入婚姻」!蔡昇達列舉兩個聖經人物為證﹕「亞當和夏娃並沒有進行婚禮,可是卻有「成為一體」的描述。以撒和利百加結婚時,經文也沒有提到婚禮,而是以撒直接領利百加進入帳棚內,暗指發生了性關係,然後以這個行為表示「娶了她為妻」(創 24:67)。」

每個文化總有它公開「嫁娶」的習俗或儀式,或叫婚禮。亞當和夏娃,本來就是神為亞當「造一個配偶」(創二18)的辦法,所以沒有需要「在教堂披白紗,走在紅地毯上」,當時全世界的人都知道;再者,當聖經說「二人成為一體」(創二24),不是指他們,是順便論述婚姻關係;亞當和夏娃「同房」(創四1)是在其後。

至於利百加本,她本來就是老僕人為亞伯拉罕兒子以撒娶媳婦所找來的,還送了大聘禮(創二十四),雖然聖經沒有記載他們「在五星級賓館大排宴席」,但我們也能明白,他們的婚姻關係是公開的了。

如果這兩個例子,能支持性行為可在嫁娶之先,聖經還有其他例子顯示這些人先迎娶,再發生性行為。例如﹕

拉班將利亞(本應是拉結)給雅各為妻子﹕「拉班就擺設筵席,請齊了那地方的眾人。到晚上,拉班將女兒利亞送來給雅各,雅各就與她同房。」(創二十九22-23)

「猶大在那裏看見……書亞的女兒,就娶她為妻,與她同房。」(創三十八2)

「波阿斯娶了路得為妻,與她同房。」(得四13)

「約瑟……把妻子娶過來;只是沒有和她同房,等她生了兒子……」(太一24-25)

很多人讀聖經,只選取合自己心意的地方!這就是為什麼教會裏有這麼多的歪理!



(三)出埃及記二十二章、申命記二十二章

蔡昇達在詳細解釋出埃及記二十二章16節之後,教導大家說﹕「如果有人跟一個還沒結婚的處女發生性行為,這個人就需要負上責任,賠償給女子的父親。……如果這人不願意負上責任,那麼就一定是罪了。」至於申命記二十二章28-29節,蔡昇達解釋說﹕「如果還是處女的女兒出嫁了,這個父親可以得到聘金。可是如果這個女兒已經不是處女了,那麼就算還嫁的出去,聘金也會少很多。所以為了保障父親的權益,律法規定,那奪走女兒處女之身的男人,需要付上足額的聘金給父親。」

所以蔡昇達說﹕「我們看到聖經個別的經文中,並沒有對所有的婚前性行為採取全面性的批判和入罪。……『姦淫罪』……不包含單身男女初次的合意性行為。」

同意,舊約沒有清楚地禁止婚前性行為。但是,為什麼?

一位拉比,Yehudah ben Shomeyr,解釋得非常有理﹕「舊約時代的中東,在希伯來文化中 ,實際上沒有婚前性行為的問題,因為一旦他們到達12或13歲的青春期,他們就被視為成人,是適婚年齡了,所以他們荷爾蒙的狂濫,可以在婚姻中得到滿足。」拉比繼續說﹕「雖然妥拉沒有提到婚前性行為,新約卻有,因為時代、地點、文化不同了。……寫新約的猶太人和拉比們,是根據妥拉的原則寫的。……成為今天西方世界的正規。」「婚前性行為……從神的話的整體說來,暗示它是錯的,並稱之為「fornication」。在聖經(尤其新約)裏,「fornication」這個字,就是希臘文「pornia」……定義為「兩個不是和對方結了婚的人,合意的性交。」然後拉比列舉新約經文,包括上邊詳細討論過的哥林多前書七章2節,支持他的論點。[8]

可見拉比同意上邊的基督徒學者們對哥林多前書七章2節的解釋!謝謝拉比!

所以我們亦看見,網上《猶太教 101》說﹕「性行為只容許發生在婚姻範圍內。猶太教的觀點是﹕性行為……需要委身和負責任。要求婚後才有性行為,可以保正委身和負責任。 」[9] 至於婚前性行為,它說﹕「雖然妥拉沒有禁止婚前性行為,猶太人的傳統極力譴責不負責的、婚姻範圍外的性行為。」[10]《Jewish Virtual Library》說﹕「拉比團體,以婚前性行為罪……是違反風俗。」[11]

有一些人自命猶太文化專家,原文釋經專家,在解釋舊約時,不懂得考慮猶太文化,故是假專家!



(四)若耐不住,「先上床」了,怎麼辦?

蔡昇達說﹕「初次的合意婚前性行為是否是罪呢?答案是否定的。」雖然如此,蔡昇達再說﹕「雖然初次的婚前性行為不算罪,但是這不代表這個行為值得鼓勵。……甚至可以說是愚蠢的行徑。……謹慎一點總是好。」

不算為罪,只是沒有那麼好!

根據一本系統神學,罪的定義是﹕「在行動、態度、或本性上,及不上神的道德律」[12];一本神學辭典解釋﹕「含意從『不中鵠或者目標』到……」。[13] 所以,「沒有那麼好」也就是不中鵠——罪也。

聖經告訴我們,人人都是罪人。有人犯撒謊的罪、有犯偷竊、脾氣暴躁……婚外性行為、婚前性行為。但是聖經給我們這些罪人一個大好消息﹕「我們若認自己的罪, 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約壹一9)多寶貴的救恩。感謝神!

誠然,性行為之後,不願意結婚,表示這人沒有悔改的心,嘴巴認罪,然後再重蹈覆轍,那麼審判有一天會來到,或者這是一個沒有生命的基督徒。若是真基督徒,認罪之後,必須悔改,就是負責任地結婚,然後不再進行任何婚姻範圍外的性交。

但是,人若進行了婚前性行為,告訴自己﹕不算犯罪,他就不會認罪,神也不會赦免他的罪。結果正是﹕「我們若說自己無罪,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們心裏了。」(約壹一8)

「先上床、後結婚,合聖經」的教導正是熱鐵烙良心(提前四2)。



(五)結論

小小羊﹕「當然,對硬心的人而言,他們心意已定,反正就是認為婚前性行為是可以的。
這時,不管我們說什麼理由,提出什麼聖經經文來證明他們錯解聖經,反正他們一定會再找其他歪理來護身。……對那些知道對錯,知道自己犯罪,卻不僅不思悔改,還反過來扭曲聖經,硬說自己無罪的人,我不願意浪費時間。」[14]

阿們,阿們,又阿們!

順便請大家思想一下﹕彌賽亞猶太教的信仰是否更純正?他們的聖經解釋是否更準確?若有人自稱彌賽亞教徒、猶太文化專家、聖經原文專家,他的信仰和釋經是否更有價值?

「憑著他們的果子就可以認出他們來。」(太七20)






[1]
http://www.oursweb.net/conmunity/re_re_detail.asp?id=37079&up=9382
[2] 蔡昇達,「婚前性行為真的是罪嗎?(一):個別經文的討論」http://andrewtsai.wordpress.com/2013/06/21/%E5%A9%9A%E5%89%8D%E6%80%A7%E8%A1%8C%E7%82%BA%E7%9C%9F%E7%9A%84%E6%98%AF%E7%BD%AA%E5%97%8E%EF%BC%9F%EF%BC%88%E4%B8%80%EF%BC%89%EF%BC%9A%E5%80%8B%E5%88%A5%E7%B6%93%E6%96%87%E7%9A%84%E8%A8%8E%E8%AB%96/

蔡昇達,「婚前性行為真的是罪嗎?(二):從婚姻的角度切入」http://andrewtsai.wordpress.com/2013/06/30/%E5%A9%9A%E5%89%8D%E6%80%A7%E8%A1%8C%E7%82%BA%E7%9C%9F%E7%9A%84%E6%98%AF%E7%BD%AA%E5%97%8E%EF%BC%9F%EF%BC%88%E4%BA%8C%EF%BC%89%EF%BC%9A%E5%BE%9E%E5%A9%9A%E5%A7%BB%E7%9A%84%E8%A7%92%E5%BA%A6%E5%88%87/

蔡昇達,「婚前性行為真的是罪嗎?(三):「心硬條款」的考量」http://andrewtsai.wordpress.com/2013/07/04/%E5%A9%9A%E5%89%8D%E6%80%A7%E8%A1%8C%E7%82%BA%E7%9C%9F%E7%9A%84%E6%98%AF%E7%BD%AA%E5%97%8E%EF%BC%9F%EF%BC%88%E4%B8%89%EF%BC%89%EF%BC%9A%E3%80%8C%E5%BF%83%E7%A1%AC%E6%A2%9D%E6%AC%BE%E3%80%8D%E7%9A%84/

本文對蔡昇達的引用,均來自此三篇博文。為了方便起見,不另作註腳。
[3] Merrill C. Tenny, ed. The Zondervan Pictorial Bible Dictionary (Grand Rapids, MI: Regency, 1967), s.v. “Fornication,” Merrill C. Tenny.
[4]
http://www.biblestudytools.com/search/?q=porneia&rc=&rc2=&ps=10&s=References
[5] Marion L. Soards, New International Bible Commentary: 1 Corinthians (Peabody, MA: Hendrickson Publishers, 1999), on 1 Cor. 7:2.
[6] Leon Morris, Tyndale New Testament Commentaries: 1 Corinthians (Grand Rapids, MI: William B. Eerdmans Publishing Company, 1990), on 1 Cor. 7:2.
[7] Leslie Church, ed., Matthew Henry’s Commentary (Grand Rapids, MI: Zondervan Publishing House, 1961),  on 1 Cor. 7:2.
[8] Rabbi Yehudah ben Shomeyr ,” Premarital Sex and the Torah.” http://raybash.blogspot.com/2010/12/premarital-sex-and-torah.html
[9] “Judaism 101” on Jewish Attitudes Towards Sexuality
http://www.jewfaq.org/sex.htm
[10] Ibid.
[11]Ariel Scheib, “Premarital Sex,” Jewish Virtual Library http://www.jewishvirtuallibrary.org/jsource/Judaism/premarital_sex.html
[12] Wayne Grudem, Systematic Theology (Grand Rapids, MI: Zondervan Publishing House, 1994), p.490-92.
[13] 「罪」,楊牧谷編,《當代神學辭典》下冊(台北﹕校園書房,1997),頁1073。
[14] 小小羊部落格,「『不可姦淫』禁令不包括未婚男女婚前性行為?」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108532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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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主題: 回復: 蔡昇達,Rock﹕「先上床、後結婚,合聖經」   蔡昇達,Rock﹕「先上床、後結婚,合聖經」 Empty周二 8 10月 - 21:18

回應張逸萍女士的「先上床、後結婚,合聖經?」一文

張逸萍女士寫了「先上床,後結婚,合聖經?」一文,是回應我之前所寫的「婚前性行為真的是罪嗎?」這個系列文

這篇文章是我接續的回應。若讀者還沒讀過她的文章,我的建議是不用讀了,這篇回應文也不需要看了(因為我承認實在有點過長)。但是如果你恰巧先讀過她的文章,那麼我建議妳不妨讀讀我的回應。

關於porneia的字義,拙文有論述,新約中對這個字的用法,並沒有證據證明是跟婚前性行為有關。張女士如果要反駁,就要舉出哪些經文確實毫無疑問的是把porneia跟(之後有打算結婚的)合意婚前性行為連起來,而不是引用幾本字典或是注釋就當作打倒我的論述了。這叫做「訴諸權威」的缪誤。張女士也不需要諷刺的說「眾學者接醉,我和Rock獨醒。」我豈不是已經在拙文中引用了Bruce Malina的期刊文章了嗎(結果張女士看成是聖經註釋)?再者,在引用Strong的字義和串珠時,張女士很明顯已經犯了先入為主的缪誤。所舉出的相關經文,既然「都不是明顯區分婚前或婚外性行為」,意思也就是說「具體的意義不夠明白」。的確也是如此。張女士舉出的經文都是把一些罪行給列出來而已,並沒有特別去給這些詞作出定義。比如加 5:19:「情慾的事、都是顯而易見的.就如姦淫、污穢、邪蕩、…….。」光是提出這些罪行的列表出來,能夠證明什麼呢?為何張女士不去找其他可以顯示出porneia具體意義的經文呢? 這樣不是更有說服力嗎? 之所以沒有舉出來,是因為如同拙文中已經提到的,porneia能夠在經文中找到明確的含意,就只有1.拜偶像(如啟示錄2:14) 2.亂倫(哥林多前書5:1)3.召妓(路加福音15:30)而已。張女士另外還有引用馬太福音15:19,並特別解釋一下,說既然裡面已經有moicheia這個專指婚外性行為(指對配偶不忠或不貞)的詞,那麼porneia就應該是指婚前性行為。可是這完全是單方面的臆測。張女士完全忽略掉,這裡的porneia也同樣有可能是指我所提出來的三個意義中的其中一個或多個,而且這幾個意義還有其他經文為證據!

至於有些英文註釋或聖經翻譯把porneia翻譯成immorality或sexual immorality又如何?除了我剛剛講的訴諸權威的繆誤以外(張女士完全沒有提供這些資料的論證,只是光堆砌文獻就以為算是證成她的理論了),這要看你認為什麼算是immorality。對於羅馬時代的外邦人,有些人可能認為婚前性行為本身不算是porneia,除非是太經常跟不同的人發生性關係才算是。可是對於早期教父而言,連「享受」婚姻中的性愛也都可以算是porneia了。意思是說,這個字並沒有特定範圍的具體意義,而是要看使用這個字的人,他的道德倫理界線在哪裡。所以從新約中去找出作者所認為的定義,才是重要的。當人自己認為婚前性行為就是sexual immoral,那麼很自然就會把這個含意讀進porneia裡面,可是這本身並不能當成證明。我們在談的,是聖經中對於婚前性行為的教導,而非張女士自己既定的成見。

關於哥林多前書7章,張女士指責我不看下文。事實上我並不是不看下文,而是我的論述已經包含了下文。第六章提到妓女交合的行為。那麼第七章中,保羅提醒夫妻不要剝奪對方對於性的需求,為的是避免什麼?張女士只是空泛的說「免得導至夫婦其中一人發生婚外性行為」,可是如果看了上文,就知道這裡所謂的婚外性行為,指的就是去找妓女。之後保羅提到為了避免慾火攻心,倒不如嫁娶為妙。慾火攻心會導致什麼?如同第六章所提到的,會使人去找妓女滿足性慾。張女士指責我只看上文,結果自己連上文都不看,就假想保羅不只反對召妓,也把所有的婚前性行為都歸類為porneia。

關於發生婚前性行為,即等同於結婚的部份,張女士扭曲了我的意思。我從來沒有說,先發生婚前性行為再結婚是常態,所以舉出聖經中其他先結婚再有性行為的例子,並不能夠反駁我什麼。「拆封視同購買」不代表否定了「先購買再拆封」的常態。 另外,張女士說亞當夏娃要到創4:1才「同房」,可以說是亂解。創2:24的格言雖然不是指亞當夏娃沒錯,但是如果亞當夏娃都還沒有履行夫妻之實,那作者怎能從他們的故事引出這個格言出來呢?比較合理的解釋是,作者引用這個格言是要說明亞當夏娃已經進入這個格言中所說明的夫妻關係了,那當然就代表有了性行為。有了性行為,才能算是實至名歸的婚姻關係。至於利百加,如果給了聘禮就算是名義上的公開婚姻關係,不知道張女士是否認為在現代,給了聘金,就代表準新郎新娘就可以進行性行為呢?如果不可以,為什麼不呢?因為現代的文化不認為收了聘金就算已經結婚,還要經過宴客的程序?如果是如此,那麼張女士到底是根據聖經還是根據她自己身處的文化,來判定性行為本身不能構成結婚呢?

張女士在文章中提到罪的定義。她認為,只要「沒有那麼好」,就是罪。所以即使我說婚前性行為不值得鼓勵,而且是愚蠢的,但是只要我不承認那是罪,我的論點就是錯的。可惜的是,張女士對於罪的定義,其實本身就是錯的。被翻譯成「不中鵠或者目標」的字,原文是希伯來文的chattaah。這個字字源的確有「不中鵠或者目標」的意義,可是也同時有「罪」的意義。我們不能把這兩個意義搞混,以為罪意思就是不中鵠或者目標,然後引申出沒有那麼好的行為就算是罪。就好像我們知道英文的right有兩個意思,「右邊」和「正確」,可是我們不應該把這兩個意義結合在一起,然後以為美國人認為正確的方向總是在右邊,或是指稱耶穌叫門徒把網撒在右邊,其實意思就是就是正確的那邊。請參照拙文:原文解經的重要性(三)。從實際層面來看,張女士的主張也不可能實行。如果「沒有那麼好」就是罪,那麼每個人在每個行為上面都是在犯罪。考試沒有一百分,就是沒有那麼好,那就是罪!今天沒有好好的疼愛妻子,就是沒有那麼好,所以又是罪!靈修的時候稍微打了瞌睡,就是沒有那麼好,那麼又是罪!請問聖經是這樣教導的嗎?難道在張女士的心目中,就是只有二分法,要不就是「完美」,要不就是罪嗎?這是何等大的重擔啊!

關於張女士引用拉比的部分,不同的拉比對於舊約倫理的詮釋皆不同,所以重點不在於舉出拉比的論證,而是那個論證本身有沒有說服力。在這裡張女士似乎也有訴諸權威的繆誤,所以我需要指出來,事實上也有別的拉比認為婚前性行為並不是罪。比如Daniel Plotkin拉比就認為,根本就沒有所謂的「婚前」性行為這東西,因為性行為的本身,就促使兩個人進入婚姻關係中:"There is no such thing as pre-marital sex, as the act of intercourse is one of the ways to become married according to traditional Judaism." 至於張女士引用的Yehudah ben Shomeyr拉比的文章,論證並不是嚴謹的。他說舊約時期因為大家都很早結婚,所以自然沒有婚前性行為的問題。可是他隨後引用了申命記22:13-17,似乎拿石頭砸了自己的腳。如果當時沒有婚前性行為的問題,何來的洞房時發現新娘不是處女的問題? 文章後面他也提到porneia,結果這位拉比竟然拿這個希臘文單字的英文翻譯,fornication,然後用英文字典給的定義,來說明porneia是什麼意思。這其實是很不嚴謹的論證。為何不能直接從希臘文去討論字義呢?其他拙文已經有解釋,所以不再複述。

張女士宣稱她引用《猶太教101》的其中一段:「雖然妥拉沒有禁止婚前性行為,猶太人的傳統極力譴責不負責的、婚姻範圍外的性行為。」事實上,她給的出處根本就沒有這一段內容。而當她引用《Jewish Virtual Library》Ariel Scheib的文章時,更是斷章取義,把該文原本的意思幾乎做了剛好相反的解釋。張女士宣稱裡面有這一段:「拉比團體,以婚前性行為罪……是違反風俗。」問題是,Scheib寫出拉比團體的看法,目的並不是要說拉比團體說的是正確的。他反而是要表達拉比團體的觀念跟聖經的內容有所不同!他的前文說明的很清楚!前文說:Jewish law prohibits an unmarried, unrelated man and woman from being alone long enough to have sexual relations. But these laws come from the Talmud and the Shulchan Aruch, not from the Torah…. (猶太律法規定還沒結婚的男女單獨相處在一起,不可以超過可以進行性行為的長度。但是這些律法是來自塔木德,還有Shulchan Aruch,而不是妥拉。)這篇文章在稍早更是斷言:I challenge you to find any passage in the Jewish Scriptures that forbids a man from having consensual sexual relations with any woman he could legally marry. It’s just not there! (我挑戰你去找出猶太經典中哪裡有提到一個男人不能夠跟他可以合法結婚的女人發生性行為的篇章。這種規定並不存在!) 所以Scheib並不是要讀者去遵守拉比團體的律法,而是要指出拉比團體的律法並沒有聖經的支持!如果張女士認為猶太拉比自己發明的律法(比如塔木德),基督徒都應該要認同或遵守,那麼請問張女士之前引用的《猶太教101》的網頁中說,塔木德規定,丈夫必需要多少的時間內(具體時間是依照丈夫的工作種類不同)就跟妻子行房一次。請問張女士是否認為基督徒也應該要效法呢?而需要注意的是,Scheib的前文,雖然不在張女士所提供的《Jewish Virtual Library》的網頁之中,卻也出現在張女士之前所引用的Yehudah ben Shomeyr拉比的文章中!事實上,我剛剛提到張女士指稱是來自於《猶太教101》那一段不存在的話,就是來自於Soemeyr拉比的文章中,張女士自己引用錯誤而已。所以張女士不可以推辭說不曉得前文講什麼。

讓我再度重複張女士所引用的話:「拉比團體,以婚前性行為罪……是違反風俗。」現在,我要把重點放在後面那四個字「違反風俗」。從張女士的引用來看,似乎是指拉比團體認為婚前性行為不只是罪,而且還是違反風俗。可是事實上原文並不是這個意思!其實「拉比團體,以婚前性行為罪」跟「是違反風俗」這兩段之間,穿插了很大的篇幅,所以根本就不能把這兩段話拉在一起看。原文是這樣說:In biblical times, a man was not prohibited from having sexual relations with a woman, as long as it led to marriage. The Bible never explicitly states a woman and man may not have sexual intercourse prior to marriage; therefore, no sanction was imposed for premarital sex, but it was considered a violation of custom.(在聖經的年代,一個男人並不會被禁止跟女人發生性關係,只要這個關係會進入婚姻即可。聖經從來沒有明說一對男女在結婚之前不可以有性行為,所以並沒有任何的規條要來禁止婚前性行為,只是婚前性行為算是干犯了風俗。)
我想一般人看下來,應該不會得出作者想要反對婚前性行為或是認為它是罪的結論,可是在張女士的引用之下,卻變成了反對婚前性行為的論證之一。

最後,我想提一下張女士文章一開始所說的話:「中國教會中有人倡導﹕「先上床、後結婚,合聖經」!!!」其實這段話明明就是張女士自己發明的。無論是我還是詹弟兄,都沒有說過這樣的話。如果這是張女士自己對我們的論點的總結,那她需要說清楚是自己的總結,但是張女士卻是用引號來敘述,誤導讀者認為這句話就是引用我們的論述。張女士這已經是犯了不誠實的罪! 在學術界,這是相當嚴重的行為,更不用說在神的眼中是如何。

張女士既然拿了博士學位,又對別人揶揄她拿的是沒有名的學校的博士學位感到相當排斥,那麼為何在寫文章時,卻很明顯的違背了基本的學術道德?如果別人沒說過的話都可以敘述成別人說過,連引用的資料都可以斷章取義,把原意做了一百八十度的改變,把原本反對自己的論述,轉變成為支持自己的論述,為的就是讓自已看起來有很多人支持,那麼我必須要說,張女士的人格真的有很大的問題!我寫了那麼長的文章,其實不只是要反駁她對我的批評,主要目的其實是要讓大家看清楚張女士並不是一個正派的人士。希望大家不要再被她所寫的東西所蠱惑了。

現今的基督教需要的是什麼?不是那些為了要打垮所謂的異端而認為自己有特權可以使用各種詭計和手段來打壓他們的衛道人士,而是為了見證神,而在生活中活出耶穌的樣式出來的信徒,使人看見他們聖潔的榜樣,就願意來聽福音。

我真誠的希望張女士在看完我的文章後,能夠好好的反省自己在批評跟自己立場不同的人時,採取的方式是不是能夠改進。甚至,在批評之前,是不是應該要好好的搞清楚對方到底是不是敵人,需要她這個自詡為衛道人士的人來出手打壓。

引用網址:http://andrewtsai.wordpress.com/2013/10/07/%E5%BC%B5%E9%80%B8%E8%90%8Dbed_wed/

註:當中許多引用資訊可以至原網址點開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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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ck 寫到:


何必勞架Rock邦主來回應,
為什麼不吩咐手下黑熊來刪貼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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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已經被Rock和蔡升達教錯的人,應該到 http://answertoantitze.vampire-legend.net/t1927-topic#7363 看一看。洗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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