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告訴你們、凡休妻另娶的、若不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太19:9】
有一個曾做傳道人的人告訴我,若配偶是虐待自己的,我們可以離婚再嫁另一個,可是,當我告訴她耶穌說的這句話時,她就有點不滿,說神也是希望我們幸福的,但是,找另一個人真的是幸福嗎?我們想要的是人世間所謂的幸福,還是從神來的幸福?
相信基督徒都看過財主和乞丐拉撒路的故事,拉撒路生前雖受苦,可他死後卻躺在亞伯拉罕的懷中,備受安慰;財主享盡人世間的福樂,死後卻受烈火的煎熬(路16章)。
耶穌說做丈夫的不要隨便休妻,除非她犯奸淫了(太5:32),否則就為曾是自己所愛的人埋下犯姦淫的種子。但是否不許離婚?保羅曾說若不信的人要離開自己,就和平地分開(林前7:15),可女方卻不要再嫁,就算要嫁也要嫁回前夫(林前7:11),至於男方,當然也不要娶曾是人妻的女人了(在神眼中,與人有肉體關係就已經是夫妻,並不是以婚書決定)。
犯姦淫是不能承受神的國的,我們不能那麽短視以致喪失救恩。可若自己曾如此做,怎麽辦?只要悔改,以後不要再犯便是了。
“我們若認自己的罪、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約壹1:9】